最近互联网平台屡屡出现类似“只需几元,百万保障”的互助计划产品,其“超低价即享高额保障”、“产品创新”等口号非常吸引消费者眼球,一时参与者众多。那么,这是一份“真保险”吗?快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任何主体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但部分基于网络平台推出互助计划的互联网企业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 保险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财务稳定性有充分保障。 但互助计划主要体现社会互助公益性质,大都采取收取小额费用,没有通过保险精算核定确定保费金额、赔付金额。往往不设立基金,费用完全依靠入会成员援助,对参保人员保障水平有限。一旦出现大量互助事件,消费者可能面临承诺保障无法兑现等风险。 保险组织依法具备保险资质,受到政府保险部门的严格监管,特别是对保险组织偿付能力的监管为保险监管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保险保障权或保险金领取权。 而互助计划因为没有保险资质,不受政府保险监管,赔付上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对于消费者来说,所缴费用是否能安全,发生事故后是否能及时理赔都是风险。 相互保险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等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保险活动。 1、2015年初,监管机构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组织机构、业务规则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要求“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同时需要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等。互联网上推出“类保险”产品的组织与这些规定和要求往往相去甚远,不是合乎《办法》规定的相互保险组织。 2、监管机构《办法》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自2015年年初该《办法》发布以来,监管机构尚未批准筹建新的相互保险组织,目前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互助计划”经营主体借保险尤其是借相互保险名义进行公开宣传、销售,存在诸多潜在风险。部分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蕴含一定潜在风险。 消费者也要警惕以相互保险名义骗取钱款。部分机构、网站或个人将虚设的“互助计划”包装成相互保险在互联网、微博、微信平台销售,采用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形式,可能诱发诈骗行为,由于传播速度较快,收费金额较小,容易给广大保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