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中国保险学会开展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征稿活动。现选发一些来稿,供参考。
本文编辑:李顺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广西分企业。
从 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到2007年国家在农业保险领域确定了 16 字方针,即“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并开始高速增长。根据银保监会数据统计,2018年全国农业保险全年实现保费收入572.65亿元,而2016年和2017年相应保费收入分别为417.71亿元和479.06亿元,三年分别实现同比增长11.42%、14.69%和19.54%。近期,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1至9月,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实现583亿元,同比增长18.8%,保持了近年来较高增速的态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我国农业保险也步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 但取得成绩的背后,特别是在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逐步由粗放式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存在一些不能被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比较重要。 首先,农业保险的覆盖率有待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是要有覆盖面的保障,如果风险保障不能覆盖到大部分农户,保险险种不能覆盖到大部分农作物,那大家谈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关系到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建设,进一步关系到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引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逐步提高其占农业保险的比重。这说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率还相对较低,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发空间还很大。在推动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未能充分领会16字方针,仅仅局限于完成上级下达的农险任务,只是盯着龙头企业、农场大户,宣传不到位,导致小农户投保率不高;上级下达农险任务与当地实际农业生产规模不匹配,任务不具有挑战性;主管部门对商业性农业保险有所排斥,不利于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开发与推动等。 其次,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方面缺乏活力,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特别是部分省份能够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保企业不多,部分存在垄断性质,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不利于商保企业自身服务水平的提升,导致农户对农业保险产生误解,感触不深,对理赔服务不满意,农户即便想更换其他保险企业承保也不容易。此外,针对其他不具备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保企业,在市场经营准入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双方的定位方面,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态度不够明确。 再者,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侧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农户及农业企业对风险的认知及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重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开展,已经无法满足农户对高额、多样化保障的需求,物化成本保险保额有待提升,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强烈。此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自身具有国家政策属性,相比商业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优势,各省份农业保险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所占比重极低,导致农户可选择的保险产品比较单一。即便商保企业开发出特色农产品保险,也会因为没有保费优势导致推动乏力。 最后,县级服务网点农业保险专人专岗存在痛点。商保企业考虑当地业务结构、经营成本、岗位工作量是否饱和等因素,难以确保县级农险人员专人专岗。乡镇一级农险员更是集业务员、查勘员、定损员、投保、理赔资料审核上报等职责于一身。从而导致农险队伍整体素质较低,专业度欠缺,承保、理赔、售后服务水平跟不上,群众满意度不高,同时也可能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以供参考。 第一、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提升覆盖率做支撑。16 字方针中明确提出要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原则。首先,农业保险的推广离不开政府引导。政府每年下达的农险任务需要结合当地实际农业生产规模情况,任务不能虚高乱下,也不能毫无挑战性可言,要做到科学合理适度。《引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做好数据信息公开,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将农险任务的达成与绩效挂钩。其次,既要考核农险任务规模达成,也要考核投保农户的结构占比。比如龙头企业、农场大户、合作社、小农户的投保率,统筹兼顾各参保方。最后,农业保险推广需要协同推进,对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予以鼓励。既要多方参保人协同,也要各政府部门、商保企业、监管机构共同合力推进。比如在宣传方面,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联合下乡开展宣传;在商业性农业保险方面,接纳并鼓励探索开发二次补充保险及地方特色保险产品等。 第二、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首先,需要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双方的定位。在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前提下,鼓励商保企业开展商业险,即使可以作为政策险二次补充,也可以探索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险种。其次,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准入条件方面,进一步完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管理,建立动态考评机制。正如《引导意见》中指出的,“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最后,对于未进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保企业,如开展农险业务,同样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规范。只有健康有序,适度竞争的农险市场,才有利于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才有利于商保企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才有利于广大农户参保积极性和满意度的提高。 第三、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保险产品结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方面,既要提高原有保险保障额度,同时也要由成本保险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转变。《引导意见》指出到2022年,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这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户的实际需要。在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方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保企业发展商业险,特别是开发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足,通过试点,逐步从商业险过渡到政策险,减轻农户负担,提高保险保障覆盖面。同时鼓励开发二次补充商业险,提高风险保障额度,形成政策险保基本,商业险作补充进而保收入的局面。 第四、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做保障。高质量发展最直接体现在优质的服务体验和群众的满意度上。商保企业考虑诸多因素中成本支出是最主要的原因,所以很难确保县级农险人员专人专岗,乡镇一级服务更是难以延伸,服务力度逐级递减。从商保企业成本角度出发,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从保费补贴之外,政府按年保费总额比例单独提取综合管理成本给到商保企业,同时在盈利率和亏损率方面进行控制。盈利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盈利部分全部归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统筹基金。亏损率小于和等于目标值时,全部由商保企业承担;亏损率超过目标值以上的部分,分级距按比例,由商保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承担部分,优先从统筹基金支付,基金累计结余不足的,从风险准备金(每年按农业增加值计提)中补足或者从下一年度统筹基金中统筹解决。既降低风险,也保证商保企业可持续经营,实现多方共赢局面。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大大总书记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而实施和发展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相配套的农业保险,对构建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在化解农业风险、稳定农业生产,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农业保险发挥出了相当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相信,在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农业保险必将在高质量发展中绽放光彩,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