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 116 条规定,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法》第 116、161、171条规定,保险企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2、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赠送合同以外的卡卷、现金或其他礼物?
不可以。《保险法》第 116、161、171 条规定,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保险企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3、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以业务宣传费等向招标方给予正式投标协议之外的其他利益?
不可以。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变相支付费用,严禁向招标方给予正式投标协议之外的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法》第 116、161、171条和《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企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4、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随意改变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及费率?
不可以。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保险条款责任范围。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法》135、170、171 和财产保险企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 27条;《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第 2 项,保险企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5、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随意错套保险条款开展承保工作?
不可以。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不得随意错套条款。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法》135、170、17条和《财产保险企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第 27 条,《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第 2 项,保险企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6、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如何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保险合同哪些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 19 条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均属无效条款。
8、保险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跨省异地承保?
保险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保险企业管理规定》第 41、42、69 条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今日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