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实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企业、信托企业、汽车金融企业、消费金融企业、保险企业等。评价内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和“监督检查”6项要素以及24个指标。


《办法》总结了过去几年银保监会消保监管实践和制度要求,构建了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消保监管评价体系。针对消保领域新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消保乱象,《办法》强化了银行保险机构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强化消保审查、前移风控关口,防止产品“带病”上市。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办法》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和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评价内容。


《办法》的出台将为监管部门做好消保行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抓手,消保监管评价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银保监会将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整改落实,切实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银保监会强化行为监管,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机制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每年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消保监管评价,推动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金融消费环境,切实提高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体现了什么样的引导思想?


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习大大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我会不断夯实行业消保工作基础,加大消保工作力度,2020年,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也有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问题。同时,还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业内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


为进一步完善行为监管工具箱,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我会制定《办法》,整合银行业保险业消保监管要求,构建一套标准统一、兼顾特色、动态调整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监管评价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以下简称消保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消保监管评价不仅是消保监管的有力抓手,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将消保监管评价也视为对其消保工作的全面体检,成为提高消保工作质效的总抓手。



二、消保年度监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消保监管评价将定性和定量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体制建设”主要评价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企业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情况。“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机构消保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保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员工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机构日常经营中对消保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教育宣传”主要评价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和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纠纷化解”主要评价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消保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等情况,对得分进行调减。



三、消保监管评价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机构?


消保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企业、信托企业、汽车金融企业、消费金融企业、保险企业等。


为解决消保领域新问题,体现监管新思路,消保监管评价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四、消保监管评价的结果等级如何划分?


《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四级。其中,一至四级分别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中等、偏下以及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五、对于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差的机构会采取怎样的措施?


《办法》明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实施消保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以及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银行保险领域的诉求和困难。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实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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